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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送醉酒的同伴回家,同伴发生伤亡的,共同饮酒的人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7浏览量:523

     2012年10月5日国庆休假的一晚,俞某与祁某等人一起喝酒至深夜。俞某喝醉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部门鉴定,俞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为141MG/100ML。俞某的家人认为,祁某与俞某作为多年的朋友和共同饮酒人,在俞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祁某明知俞某醉酒后独自回家的情况下,也未对其进行劝阻和制止,也未护送或者通知其家人,在对俞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祁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祁某辩称,其与朋友一起喝酒,俞某虽然也一起喝酒,但自己并没有劝俞某喝酒,俞某是自己喝醉的,也没有要求人送。因此,祁某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受害人俞某发生交通事故前,与祁某一起饮酒,发生事故时俞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为14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作为一起饮酒的祁某,明知俞某的醉酒状态,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对俞某因饮酒导致死亡自身存有一定过错,对俞某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祁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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