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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先行原则”在“行民交叉”案中的例外情形

    本案在法律关系上经历了由继承纠纷到错误公证再到错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更为复杂。如果此时再僵硬的套用第八条规定,让当事人先去解决继承纠纷,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约束,叶

  • 预查封其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及执行

    法院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预售商品房合同经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预查封房屋,但对于被执行人在开发商处的到期债权有权利执行预查封。

  • 审理中发现前生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处理

    【案情】 2012年12月程某因与刘某因房屋装潢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程某诉称被告刘某委托其对被告一处房产进行室内装潢,包工包料,总价15万元,双方立有装修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刘某支付了13万元,尚欠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潢款2万元。庭审中,

  • 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张某一家三口所居住的一套165平方米住房(未抵押),面积较大,已经超过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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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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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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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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