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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起案件的执行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执行的唯一根据,执行法官必须要严格依据执行根据督促被执行人的有关的义务,绝对不允许绕开执行根据去另外执行判决确定屡行标的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抵押担保物而允许直接执行以外

  • 案外人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

    当争议的被保全财产权属较难认定时,法院应告知异议人另行提出确权诉讼,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而当财产享有权利或其与当事人存在权属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裁定。

  • 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健与第三人侯瑞芬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秀荣、张秀焕系姑侄关系;被告张振军系原告张健的伯父。因张健的父亲张振民患有精神分裂症,侯瑞芬与张振民感情破裂,199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一并判决女儿张博由侯瑞芬自行抚养,儿子张健由张振

  • 能否直接执行事实婚姻配偶名下的存款?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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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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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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