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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确认“确已破裂”原因中的夫妻分居超过二年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421

提示:夫妻分居超过二年这里的二年,原因必须是由于感情的不和,而不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谷女士与高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2001谷女士年生育一儿子。2008年谷女士因工作原因出国务工。次年高先生也赴国外打工,儿子则由家里的老人负责照顾。
    2012年2月前后谷女士与高先生两先后回国。由于双方分别在异国打工期间,分开生活的时间比较久,回国后他们在共同的生活中,产生一些隔阂,双方常为琐事发生激烈的争吵。
    2012年4月,谷女士遂以双方出国务工,夫妻分居生活较久,已没有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先生离婚。高先生不同意离婚。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个条文里所规定的分居满二年,原因必须是由于感情的不和,而不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另外,分居二年也不是判决当事人离婚的一个必要条件,只能作为一个事实来认定,经调解无效,才能准予离婚。
    本案当事人双方都是为了共同的生活目标,先后外出务工,才导致了双方分居的生活状态,双方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从案件审理中可以看出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的感情也一直是很好的,结婚时间较长,只是因为双方先后赴异国务工,期间两人分开生活,缺乏时间和机会沟通交流,引起猜疑和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实质的恶化。只要双方能主动加强沟通交流,相互谅解,以诚相待,相互信任,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和好。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谷女士与高先生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前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之间也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夫妻关系一直是较好的。
    他们之间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只要双方主动的加强思想交流,以诚相待,相互珍惜,共同地为了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希望和好的。
    经法院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谷女士见高先生态度诚恳,也谅解了高先生,表示愿意与高先生和好,遂撤回了要求与高先生离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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