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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同意,在离婚后能更改子女的姓名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1浏览量:535

提示:父母不能因为子女变更姓氏就拒绝给付子女的抚育费。父或母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姓氏。
 
【案情介绍】
    2001年,居某与郁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居甲。2010年居某与郁某因感情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居甲(当时9岁)由郁某抚养,其父居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经过3年后,郁某与高某结婚,居甲随其母郁某和继父高某一起生活。继父高某在争得郁某和居甲的同意后,将居甲改名为高甲。
    居某发现后,与高某一家交涉未果,遂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将高甲恢复到原姓氏,并要求郁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等。
 
【律师分析】
   公民个人的姓名是表明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表征,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的决定权,是公民享有命名的权利,但其通常是自然人有以决定自己的名字具备意思能力为前提的。公民的姓名一般由其父母选定,当公民有识别能力时,才可以选定自己的姓名。
   本案中,可以看出,孩子的年龄尚小,没有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决定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可变更其姓名。虽然,孩子的姓名更改,母亲郁某已经同意,但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的居某,却不知道。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更改孩子姓名,主观上存有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行为并已形成了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是伤害了父子之间的亲情联络,损害了亲人之间的相濡以沫,增加了亲子之间的隔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高某未经居某同意,擅自变更自己孩子的姓名,对居某的权利造成了直接的侵害,应当责令其恢复孩子的姓名,并赔偿居某的精神损失。同时,驳回了居某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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