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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兄妹结婚生子能否认定为事实婚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8浏览量:410

【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是姨兄妹关系,1984年5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于1986年生于一子,周某某。2011年起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开始发生矛盾,经常真吵打架导致无法正常生活,2014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彭某辩称,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评析】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在1984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共同生活,但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系亲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类型。故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导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仅仅是形成了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形成应当以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为要件,事实婚姻与登记结婚的婚姻其实仅仅缺少登记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的形成,在认定为事实婚姻时仍然需要考量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之间形成的关系仅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结合本案,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姨兄妹关系,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之间因违法《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而导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故对其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仅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其之间因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形成的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
 
    综上,原告黄某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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