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帮忙拍照时不慎将相机摔落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8浏览量:526

  【案情】
 
    2013年10月份吴某同朋友一起外出旅游。到某一景点吴某欲拍照留念,故请一个路过的游客许某帮忙拍照,许某欣然答应。吴某将一佳能单反相机递给许某,许某手捧相机按快门之际相机不慎从手中滑落,摔坏在地上。吴某游玩兴致瞬间全无,就来到许某跟前要求其赔偿损失。然而许某觉得自己出于好心帮吴某拍照,相机不慎从手中滑落亦非自己故意为之不应当赔偿吴某的损失。吴某就将许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相机摔坏的损失。
 
  【评析】
 
  许某应当承担相机摔坏的损失。理由如下:许某在手捧相机拍照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许某作为成年人,其应该能预见到拍照时相机有可能从自己手上滑落、摔坏的可能性。然而其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比如拍照时将相机带套在脖子上等。既然许某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吴某的相机摔坏,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判断成为恰当处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过程中,对于自己行为引起的,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该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注意义务的违反,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并且有条件加以避免的情况下,未预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故特定情况下,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吴某将相机交于许某之手时也未提醒许某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拍照时应双手以正确的手势拿稳相机或相机带套在脖子上等来确保相机不会从手中滑落。许某出于好心为吴某拍照留念之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相机的安全。许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拍照时相机有从手中滑落而摔坏的可能性。然而其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吴某相机的安全,致使相机摔坏,导致吴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综上,吴某和许某均未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理应对相机摔坏造成损害承担损失。
 
    至于吴某与许某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此案中吴某的注意义务较许某大,吴某承担损失的60%,许某承担损失的40%。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qtqq/qtjdal/1430.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