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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对债务清偿问题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3浏览量:502

【案情】
    邓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0月向姐夫陈某借款30000元,双方立有借条,约定于2013年11月归还所有借款。借款到期后,邓某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因此向法院诉请:邓某归还借款30000元,并从2014年1月3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邓某辩称:其已于2013年6月30日将借款归还给陈某妻子刘某(系邓某姐姐),刘某收款后,向其开具了收条,因此,其并没有欠陈某的借款不归还,不存在违约行为。
    陈某辩称:自己与妻子刘某自2013年4月20日起便分居。因此,其对刘某在2013年6月30日向邓某出具收条的事实并不知情。
    此外,刘某出具的收条写明,邓某归还的是陈某于2011年11月的借款,与本案2011年10月24日的借款日期不符,无法证实为同一笔借款。且收条是2013年6月30日开具的,但邓某直到2014年4月25日才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至刘某的账户,存在相互串通伪造嫌疑。
 
【评析】
一、关于邓某是否已经清偿陈某30000元的债务问题。
     首先,刘某代收回该笔30000元借款属于其单方行为,事前并未获得陈某的授权,事后也没将此事告知陈某,纠纷发生后则没得到债权人陈某的追认。其次,邓某将30000元还给刘某的实际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刘某出具收条的时间则为2013年6月30日。而在此期间,陈某与刘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时期。邓平与邓博作为姐弟,二人存有利害关系,且收条只是刘某作证的书面化,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最后,虽刘某与陈某尚存在婚姻关系,但该笔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借贷关系中处理。
    综上,邓某虽主张其已经将借款归还给陈某妻子刘某,但该行为并不产生向债权人陈某归还借款的法律效果。
    二、关于陈某能否要求邓某偿付逾期利息的问题。依照“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之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经债权人陈某催告,邓某逾期未归还欠款,因此,双方《借条》中虽未约定利息,但陈某有权要求邓某计付利息。计息方式为陈某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即2014年1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陈某要求利息支付计至还清本金时至,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判定】
    一审判决:邓某归还借款30000元给陈某,并以借款30000元,从2014年1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陈某计付利息。该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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