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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原告出轨后请求离婚

作者:susong64时间:2025-11-15浏览量:3

【案件】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3年7月27日在政府领取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2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84年6月1日生育长子,1997年8月4日收养次女。原、被告因年龄相差较大,导致夫妻关系不融洽。加之原告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致使原、被告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有:柜子四口、棉絮四床、穿衣柜一口;无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焦点】原告请求离婚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之间本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彼此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为家庭的共同幸福而努力建设。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破坏家庭幸福,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现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无异议,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对婚生女愿意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也愿意抚养,考虑到该女本人的意愿和便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法院同意意见。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育费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按照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进行计算,该女已满10周岁,抚育费应当由原、被告二人平均承担。即:8年×2527元/年÷2=10108元。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原告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是原告的过错,所以对被告的请求,认为合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考虑2000元较为适宜。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间离婚;
二、婚生女随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给付子女抚育费10108元;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柜子四口、棉絮四床、穿衣柜一口,全部归被告所有;
四、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2000元。
以上现金给付的期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兑现。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总结】夫妻之间本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彼此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为家庭的共同幸福而努力建设。本案中原告与他人产生关系是一种及其不服恶人的表现,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可以离婚。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264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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