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单方委托亲子鉴定报告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5-21浏览量:438
【案情】
 
    祁小姐与鲁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0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祁小姐生育一子取名小鲁。近年来,双方因怀疑对方有婚外情而生矛盾,鲁先生对小鲁是否自己亲生产生怀疑。
2012年5月,祁小姐提出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鲁先生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3月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一份,该报告结论为鲁先生与小鲁的亲缘关系不成立。鲁先生同意与祁小姐离婚,因小鲁非其亲生,要求祁小姐支付20万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祁小姐称,鲁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非法院指定或委托,未征得双方的同意,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庭审中,鲁先生要求法院再行委托鉴定,祁小姐以鲁先生单方的鉴定行为已经对孩子之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表示不同意再次进行亲子鉴定。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鲁先生单方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鲁先生与小鲁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
 
    法律及法律的适用应以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的规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现祁小姐及小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重新进行鉴定不可能,鲁先生一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否定双方亲子关系的证据。因此,鲁先生根据单方的亲子鉴定报告提出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鲁先生与小鲁之间亲子关系成立,驳回鲁先生要求祁小姐支付20万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678.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