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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发生在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偿还,其离婚约定,只夫妻内部有效,对其他债权人无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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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对武某的债务在2015年6月经法院判决,龙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该债务存续在龚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龚胡夫妻经法院调解于2016年5月协议离婚,但该离婚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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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激情欠条”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以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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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夫妻身份已因离婚协议而解除之情况下,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应当准予撤销离婚协议中之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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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系发生于黄某与被告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间共同债务,在黄某故后,应当由被告刘某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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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工资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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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陈某购买的这两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那么陈某在没有取得妻子胡某同意(也不可能取得胡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没有处分权的,其擅自将房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实为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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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虽与其继父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但被告并非上述规定中被他人或组织收养之情形,同时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韦某的主要生活来源由其继父负担,韦某并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韦某依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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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刘某甲、陈某给付原告刘某乙16万元,原告收下并出具了收据,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在达成赠与关系的同时,约定讼争房屋由两被告居住终生,系附义务赠与,原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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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债权的实现,未经妻子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加之本案被告的还款行为本身存在恶意,因此,其应当偿还原告黄敏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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