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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亲属可作为诉讼时的法定代理人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7-02浏览量:619

 案情】
    霍甲现年13岁,系霍乙与牛某婚生子,二人离婚后都拒绝承担抚养义务,霍甲只能随外婆黄某生活。现黄某年老体弱,无法承担霍甲的抚养费用,故以霍甲的名义起诉霍乙、牛某支付抚养费。对于该案中霍甲的法定代理人该如何确定。
 
【评析】
    霍乙与牛某系霍甲的亲生父母,亦为霍甲当然的监护人,虽然二人现已离婚多年,但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二人仍系霍甲的监护人无疑。但实际情况是,二人自离婚后都拒绝承担监护职责,而是由外祖母黄某负责霍甲的生活费用,现外祖母无力承担,只能以霍甲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起诉霍乙、牛某给付抚养费。
 
    法律规定,由具有监护资格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产生。因为,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亲属与监护人一样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在监护人不履行其监护职责时可以“替补”为监护人,这完全符合监护制度以被监护人利益为第一位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当中,霍甲的外祖母黄某具有监护资格,并一直承担其监护职责,已成为实际履行义务的“监护人”,且“代理”霍甲行使抚养费请求权。因此,法院可直接认定黄某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帮助霍甲维护自身生存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黄某作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并不代表取消了被告二人的监护人地位,而是为了诉讼的进行和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权宜之法。由于取消监护人资格,须由相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进行处理,本案中并无相关人员提出此项申请。诉讼结束后,霍甲之父母仍然为其法定监护人,这样才能长久确保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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