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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为子女应尽义务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06-06浏览量:610
【案件】原告夫妻生育五男二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03年原告秦花(化名)因患脑血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决定由五个儿子轮流赡养,被告身为长子,却言称没有分割原告的财产而拒绝尽赡养义务。2004年原告提起诉讼,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仅付了2004年的赡养费,自2005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2008年12月被告再次起诉,经法庭做工作,被告答应尽赡养义务。当月25日原告黄福(化名)推着秦花到被告家中,竟遭来被告之妻的呵斥。在过春节时,被告不善待二原告,使二原告受到很大的精神伤害,2009年正月初六,原告黄福推着秦花离开被告家,到次子家生活。综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每年年初按XX省当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给付二原告73天的生活费并按30元/日标准每年给付原告秦花73天的护理费;判令被告负责原告就医并承担原告医疗费的1/5。
【案件焦点】关于本案中被告拒绝赡养父母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上海赡养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没有继承父母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原告黄福、秦花年迈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秦花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不要求在被告家轮流居住生活,而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及承担原告1/5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结合二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子女情况,参照当地生活状况,以被告黄山(化名)每年给付二原告黄福、秦花生活费1000元,给付秦花护理费1500元为宜。被告辩称,没有分得二原告财产及没有耕种过二原告的土地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每年给付原告黄福、秦花生活费1000元。
二、被告黄山每年给付原告秦花护理费1500元 。
三、原告黄福、秦花的医疗费用被告黄山承担1/5。
【总结】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没有继承父母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jhtw/jhjdal/227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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