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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坐牢另一方起诉离婚,那里的法院有管辖权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12-23浏览量:504

【案情】
    2010年3月,被告何某与原告徐某登记结婚,户口也迁至徐家(河北某地),婚后生育二女一男。2016年二人外出到广东某地打工。同年8月,因被告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2017年3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年,现被关押于广东某监狱。2018年1月原告具状向九江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分歧】
    对于该案管辖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河北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在河北,河北法院对该案当然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河北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应由被告所在监禁地法院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被监禁已经一年以上,依法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赞同第一种意见。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即便按字面对最高法意见解释,也不能完全脱离第一句,毕竟这两句话同在一段文字中,而不是分开在两段。第一句话就说明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对第二句话的理解也离不开这个前提。而本案原告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自然该条规定对其不适用。
 
    对其进行逻辑分析,最高法意见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即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若按第二种意见来理解,就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产生明显冲突。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最高法意见也是包含含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前提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法意见的目的,均是为便于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被告被监禁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在原、被告均被监禁的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已不能便利当事人诉讼,故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第二种意见未能正确理解最高法意见的目的。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jdal/217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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