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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379

提示:本案的争议房产由于是男方婚前购买而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依法判决属于男方所有,但是男方应当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案情介绍】
    肖小姐与居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早2008年居先生为准备将来的结婚用房,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1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肖小姐要求分割居先生名下的按揭房产。
    肖小姐认为虽然房产由居先生婚前购买,但是婚后自己有参与共同还贷,所以应当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居先生则认为,房屋是自己结婚前买的,与肖小姐没有关系。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居先生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即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之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然转化形式,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居先生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于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则应考虑肖小姐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她作出一定的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居先生所有的基础上,仍没有归还的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的处理方便不仅易于操作,也非常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婚前居先生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严格的审查了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居先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因此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的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肖小姐来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以及这部分财产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按有利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居先生对其进行补偿。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房产由于是居先生婚前购买而且登记在居先生个人名下,依法判决属于居先生所有,但是居先生应当补偿肖小姐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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