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10-28浏览量:1119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从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方面综合加以考虑。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为个人债务,如债务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配偶,应不予支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给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该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当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等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德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而夫妻个人的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实践中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特殊情形除外)。2.夫妻一方为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为经对方同意,独资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并且其收人确未用于生活的。4.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财产,附随此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当视为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有个人负担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是还应当注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区别。在实践中应当区分夫妻一方的表见代理行为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无权代理乃与其订立合同的,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还要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183.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