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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用信息办理婚姻登记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6浏览量:349

【案情】
 
  王乙因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便于2005年1月冒用其姐姐王甲的身份信息与张某到被告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王甲自2003年起在外务工,直至2014年5月回家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被告知需要先提供离婚证,王甲始知妹妹冒用自己身份同他人登记结婚,故于2014年7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区民政局为王乙和张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经查明,2005年被告某区民政局为第三人王乙和张丙办理结婚登记的材料中,并没有王甲的身份证复印件。
 
【评析】
  第一,婚姻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于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有缔结婚姻家庭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登记内容不会对第三人进行公示,如果身份信息有被人冒用于婚姻登记,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当事人也无从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中,王乙冒用姐姐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时,王甲一直在外务工,对此事并不知情,应当归类于不属于自身原因导致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情况,此时应当适用《行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从当事人知道身份信息被冒用之日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够以就关于受胁迫婚姻的情况行使撤销权,而且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样就取消了行政机关机关撤销其他婚姻登记的权力,通过行政复议处理婚姻瑕疵登记的路径根本行不通。因此,本案只能通过行政撤销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使得原告婚姻信息错误,无法正常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显然是违背了公正司法的理念。
                                                            
    综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依法撤销被告D区民政局为两第三人办理的婚姻登记。
                                     
【判定】
    原告是由于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导致耽误起诉期限的,依照《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自2014年5月原告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时尚未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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