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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解除合同场合,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04浏览量:519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该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除不可抗力外,其他三种情形或者属于逾期违约,或者属于迟延履行,或者属于迟延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达,均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因此,在因违约而导致的合同法定解除场合,当然可以继续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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