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服装厂在实际已接受了棉纺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办理了认证及抵扣税款的情形下,仍然辩称未收到棉纺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的行为有违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服装厂对所欠棉纺厂的货款依法负有清偿责任。
[案情]
某棉纺厂与某服装厂自2005年1月起至2011年10月间,长期的、多次发生了买卖的关系,服装厂向棉纺厂购买了大量的各类布料。在往来过程中,棉纺厂共向某服装厂开具了30份增值税发票,价税经他们合计100余万元。服装厂陆陆续续给付货款80余万元。
其中,有一份价税合计为1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服装厂辩称未收到而拒绝付款。双方经多次协商了也未果,棉纺厂起诉至法院。
[评析]
一方仅持其开具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据,主张欠款的权利,到底是不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关于服装厂是否收到了棉纺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根据法院调查的证据证实了,服装厂已持该份发票至国税部门办理了认证及抵扣税款的手续,故可以认定服装厂已经收到了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服装厂是否已收到了与该份增值税发票相对应的货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作为交易双方的收付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增值税发票还是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的原始依据和必要资料。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曾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物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017号,以下简称第17号通知)虽取消了关于必须在货物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的规定,但同时又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部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由此可见,第17号通知并非允许一般纳税人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为了促进一般纳税人尽快纳税。否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都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这也是我国税法所要防范和禁止的。实践中,买方在接受卖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如果发现卖方开具的发票与所供货物不一致或根本没有供货,则在申报抵扣税款的期限内,买方完全可以退回发票或要求卖方重新开具与所供货物相符的发票,并可以依法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超过申报抵扣税款的期限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发票,办理抵扣税款退回等善后措施。
本案中,服装厂在收到棉纺厂的增值税发票后至棉纺厂起诉,既没有以棉纺厂未交货为由,追究棉纺厂的违约责任,也没有退回棉纺厂开具给其的增值税发票,而是按规定至国税部门办理了认证抵扣税款的相关手续,因此,可以推定,服装厂实际已接受了与棉纺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对应的货物。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厂在实际已接受了棉纺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办理了认证及抵扣税款的情形下,仍然辩称未收到棉纺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的行为有违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服装厂对所欠棉纺厂的货款依法负有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服装厂给付12万元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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