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谷某乘坐陈某的个体客车到杭州办事,因谷某与陈某双方是朋友,陈某拒受谷某车票款。在车辆行驶途中,客车因避让车前突然出现的行人紧急刹车,致使谷某的头碰在前排座位的拉手上,造成谷某头部及面部多处受伤,这样就花去了1万多元医药费。
但是在处理这个事故的过程中,行人未找到。谷某遂造找陈某要求赔偿,但陈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且谷某是免费乘车,故不愿意赔偿。经协商无果,谷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谷某免费乘坐陈某的车,发生损失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由此可见,合同法是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谷某免费搭乘陈某的车辆,因司机途中司机因紧急避险而造成谷某头部等多处受伤,在主观上谷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车主谷某应当负赔偿责任。虽然谷某在乘坐陈某的客车是免费,但不能据得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结论。
【审判】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谷某的损失应有车主陈某承担。遂判令陈某承担谷某医药费等各种费用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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