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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应该如何来确认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9浏览量:260

【案情】
 
  原告尹某系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前任销售经理。2014年2月3日原告尹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2012、8、10”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85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尹某现金共计捌拾伍万元正(¥85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经审理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 “借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与2012年8月10日检出差异,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2年8月10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一旦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以及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而利用第三种方法,即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161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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