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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遮阳伞受伤 七旬妪起诉营销公司获赔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2浏览量:449

  现在消费市场上,商家为了吸引顾客采取多种促销手段,营造火爆场面,而这些活动在组织不到位时极易给群众造成伤害。3月17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年逾75岁的张奶奶,虽年事已高,但经常锻炼,身子骨也十分的硬朗。然而身体健康,没病没灾的她却在去年6月份发生了意外。

  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丰县开发了一处楼盘,并将该楼盘委托给某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进行营销。营销公司策划了多个活动用以提高知名度从而刺激销售。

  去年6月的一天,为促进楼盘销售,营销公司策划举行“千把遮阳伞,全城免费装”的活动。路过的张奶奶看到有奖品,也不顾自身安全,与其他群众争相领取遮阳伞。由于现场人多拥挤、场面混乱,张奶奶被挤倒摔伤在地,双腿失去知觉。随后,张奶奶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21928.8元。期间,张奶奶都由其儿子护理。此后,张奶奶向营销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公司却予以拒绝。在双方协调未果后,张奶奶只好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张奶奶认为,营销公司为楼盘促销时,并没有对参加人员做出年龄限制,也未安排活动顺序,只人为制造拥挤的场面来渲染热闹的气氛来吸引群众关注。由于活动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且现场安排混乱,导致其在活动现场被挤倒摔伤在地,双腿失去知觉。因此,被告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4917元。

  而该营销公司认为,其仅提供策划,并非是本次活动的组织单位,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张奶奶的伤情系他人所致,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奶奶年事已高,在参加活动时未注意到其自身的安全,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营销公司系该次楼盘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在发放礼品过程中,未注意发放方式,也未维护好现场秩序,导致张奶奶在拥挤中被挤倒摔伤。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该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奶奶已年逾古稀,其不顾自身安全参与到人群拥挤的活动现场抢夺礼品,未考虑到自身的身体状况,亦有不注意自身安全的过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营销公司对张奶奶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奶奶自身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营销公司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91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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