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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5-03浏览量:597

【案情】
    2011年8月20日,谢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经中间人徐某介绍,向顾某借款55000元,由祖某提供担保,立借据一张,并口头约定月息1分。
    2013年6月29日,谢某与顾某协调,因谢某无力还款,中间人徐某自愿将对案外人冯某享有的30000元债权让与顾某,以偿还谢某欠顾某债务中30000元,顾某同意,并表示如果冯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自己会重新要求谢某还款,谢某表示30000元债务转移给冯某,自己不再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对于祖某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当日冯某向顾某出具借款30000元的借条一份,顾某接收。
    2013年12月,顾某找冯某追要欠款,冯某表示,徐某并未向其出具书面手续,故债权转让不成立,并将打给顾某的借条收回。
    故顾某诉讼来院,要求判决被告谢某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祖某承担连带责任。
    谢某向法庭出示于2013年2月至同年5月间先后偿还顾某本金共计15000元的收条。谢某同时主张已偿还1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
 
【评析】
    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把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则脱离债务关系。债务转移之方式有三种:(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的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了债务转让协议。(3)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共同达成了债务转让协议。本案中,谢某与顾某协商将债务部分转移给案外人冯某,顾某同意,并一同找冯某协商,并由冯某向顾某出具借条一份,这是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共同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
 
    对债务转移合同构成要件有:1、形式要件。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2、实质要件。第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之债务。合法有效之债务是债务转移的前提,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等的情形,则不存在债务的转移。第二、债务是具有可移转性的。不得转移之债务主要包括:根据合同之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谢某将部分债务转让给冯某符合债务转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者,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人有关之从债务,但此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徐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之债务,一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谢某将3000元债务转移于冯某,利息属于从债务,且并不是专属于谢某自身,故应一并转移给冯某。在债务转移时并未对祖某的担保责任进行约定,故祖某不应对转移的30000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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