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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专利权纠纷当事人之约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8-08浏览量:461

【案情】
    广东省某市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用制品公司)系名称为“前轮定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08年4月,日用制品公司曾以湖北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儿童用品公司)侵害本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儿童用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儿童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为:儿童用品公司保证不再侵害日用制品公司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日用制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自愿赔偿日用制品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后日用制品公司发现儿童用品公司仍在从事侵害本案专利权的经营行为,遂于2011年5月再次向某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儿童用品公司赔偿日用制品公司100万元。
 
    某中院在庭审中向日用制品公司释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日用制品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依据专利侵权起诉,不选择合同违约之诉,但请求法院对侵权赔偿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某中院经审理认为,日用制品公司明确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就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赔偿数额。若赔偿标准以前案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为准,则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因日用制品公司主张侵权之诉,导致儿童用品公司不能就违约之诉的违约事实及违约金是否过高提出抗辩,违约之诉无法纳入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范围。日用制品公司未主张违约之诉,法院无须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作出判断,故不宜适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一审法院遂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儿童用品公司赔偿日用制品公司14万元。
 
    日用制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日用制品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日用制品公司与儿童用品公司在前案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因日用制品公司与儿童用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基础交易合同关系,故儿童用品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纯粹的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侵权责任法、专利法等法律并未禁止专利权人与侵权人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赔偿数额等预先作出约定。这种约定的法律属性,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的计算和确定方法;调解协议中关于儿童用品公司不得再实施侵权行为以及相应赔偿数额的约定为一揽子约定,约定中的“一起侵权行为”是指侵害日用制品公司一项专利权的行为,不限于前案中所涉特定型号的侵权童车;本案可以日用制品公司与儿童用品公司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标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儿童用品公司应当赔偿日用制品公司100万元。
    2013年12月7日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儿童用品公司赔偿日用制品公司100万元。
 
【评析】
 
    调解协议系属自愿达成,内容只涉及私权处分,与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无关,也不存在法律规定之其他无效情形,且湖北高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故双方在前案中达成之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而言,发生竞合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基础的交易合同关系,基于交易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权益因而产生侵权责任。因此,此条规定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是指对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且此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权益。就本案所涉调解协议内容而言,协议只是将儿童用品公司的法定义务(不侵权义务)进一步予以明确,并未在日用制品公司与儿童用品公司之间产生任何基础的交易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儿童用品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纯粹的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p#分页标题#e#
 
    即使无调解协议,儿童用品公司基于法律规定也同样负有不侵权的义务。调解协议之法律意义与效果,不在于对儿童用品公司承担的合同交易义务作出约定,而在于对侵权责任怎么承担作出约定。侵权责任法、专利法等法律并未禁止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赔偿数额等事先作出约定;此约定的法律属性,可认定为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事先达成的一种简便的计算和确定方法。基于举证困难、诉讼耗时费力不经济等因素之考虑,双方当事人在私法自治的范畴内完全可以对侵权赔偿数额作出约定,此种约定既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事后约定,也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前之事先约定。法律规定,即为法院对当事人就涉案侵权责任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后约定的认可。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将儿童用品公司将来发生侵权行为的具体赔偿方法和数额写进调解协议,只是为了便于进一步确定当儿童用品公司再次侵权时其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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