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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竞争相互干扰运作纠纷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10-19浏览量:730

    近几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不当竞争纠纷频频发生,其中,因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相互冲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成为主要类型。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百度与360卫士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属于此类案件。在百度诉送的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竞争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深思,提出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下面结合百度诉360案的案情简要介绍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案情】
    2012年,奇虎公司的产品“360安全卫士”在百度网在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问题。奇虎公司通过插标逐步的引导用户点击安装旗下产品“360安全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推广。2012年,奇虎公司在其网址导航网站网页上嵌入了百度搜索框,改变了百度网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从而引导用户访问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以获得更多的用户点击访问量。对此,百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定,360卫士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高院二审亦维持原判。
 
【评析】
    北京高院认为,奇虎公司并未证明其进行插标的搜索结果中的电话号码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利益,也并没证明插标是保护网络用户免受此类信息损害的必要手段。因此,奇虎公司没有证明其在百度搜索结果网页上进行插标具有公益必要性。在技术上来看,不通过插标,其他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保护网络用户不受挂马网站的侵害的目的。而且,奇虎公司被诉的插标行为不仅仅限于在插索结果网页上插标,还包括选择性地针对百度搜索结果网页进行插标、以插标为手段引导用户安装其经营的360安全浏览器产品等行为,上述行为的确干扰了百度搜索的正常运行,并非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因此违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总结】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频频发生,在对此个案裁判的同时,如何通过裁判规则为互联网的竞争确立基本规则、维持市场秩序,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重要任务。北京高院在判决本案的同时,有创新性地确立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有利于规范互联网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持互联网产品服务的正当竞争秩序,有利于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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