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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合伙人有连带赔偿责任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1-08浏览量:530

【案情】
     两被告李某、张某合伙开采重晶石,雇请原告李某为其洗矿。李某因在洗矿过程中受伤而去医院治疗。期间,对原告因伤所造成的前期经济损失,两被告已作了赔偿,对后期治疗费用,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次性补偿4.5万元给原告的赔偿协议。
    然而协议后,被告却迟迟没有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与张某共同支付赔偿款5万元给原告,两被告之间负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也无任何证据提供给法院。
    李某抗辩两被告之间有口头协议,盈亏各值一半,即有收入各分一半,对外债务各负担一半,所以认为自己只需要承担赔偿款的一半。
 
【评析】
    首先,两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雇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身体受到损伤,接受劳务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被告在全额赔偿原告前期治疗所造成的损失后,另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5万元,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被告应履行协议义务。
 
    其次,关于赔偿方式,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人承担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李伟抗辩,两被告之间有口头协议,盈亏各承担一半,所以对本案的赔偿款其只需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的这种口头协议不能对抗本案的债权人。因此,两被告之间对原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原告可以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结论】
    上海经济律师认为,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或者双方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相互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除了双方另有的约定。本案中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在合伙期间雇请原告洗矿,原告在洗矿过程中造成身体损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两被告负有赔偿责任,互之间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李某抗辩两被告之间口头协议盈亏各值一半,但是两被告之间的这种口头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李某。
    所以,两被告之间需要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以向张某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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