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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盗取的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02-26浏览量:532

【案情】
    2017年8月11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同年10月,张某曾两次向银行提出挂失。
    同年年11月3日,张某在借记卡中存有余额1万5千元。2017年11月4日1时55分至1时58分,此借记卡中的1万5千元被取走。同年11月12日,张某报案,称案件发生时第二次挂失的卡在自己手上,认为其余额被别人窃走。至今仍未被破案。
    次年年2月22日,张某以农行某支行没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为由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上海经济律师认为,农行某支行有义务提交张某的借记卡在ATM自动取款柜员机被支取款项过程录像的证据或其他证明张某借记卡上的存款不是被他人支取的证据。鉴于农行某支行不能提交该证据,则张某借记卡中存款发生短缺的情形,推为他人伪造卡取款。
    因此,张某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银行卡支取,农行某支行在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上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使用该卡办理储蓄时未谨慎保护密码,以致密码泄露并导致存款被他人支取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张某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首先,银行的支付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应按时支付储户足够本息,在储户无责任情况下,银行应该无条件为储户到期支付。储户存钱入银行,该款项的风险已经转移为银行承担。因此,储户并不因为第三人窃取存储信息并冒领而产生任何损害,银行仍应按时足额地支付。
    其次,银行的安保义务。储蓄存款合同在生效后,银行对储户有保障其存款安全义务。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最后,银行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具体到储蓄合同,鉴于银行安全保卫的特殊性,储户不便直接提取银行内部的相关证据。
    因此,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储户存款被盗取的案件,应当由安保义务人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即由银行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农行某支行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该合同,农行建材支行对发给张某借记卡的存储交易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张某使用该卡办理存储,应谨慎保管借记卡密码。
    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这一举证责任在农行某支行一方。银行ATM的摄像资料记录了张某存款被支取的全过程,是认定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关键证据,但农行某支行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张某卡内存款不是被他人支取,应推定系被他人伪造的银行卡所支取,农行某支行在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上存在过错。
    此外,鉴于张某三个月内丢失两次银行卡,推定其未尽到谨慎保护储蓄卡及密码的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基于上述分析,农行某支行应承担损失存款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210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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