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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有力证据借款时应签订借条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10-30浏览量:447

【案情】
    2016年12月12日,汪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古某借款5万元。当日,古某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9999元(银行限制转账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打至汪某帐户。因双方关系好,古某未要求汪某出具借条,双方也没有定下利息。2018年,古某因急需资金多次要求汪某还款,汪某都避而不见。
    2018年5月14日,古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汪某还本付息。所能提供的证据仅银行的转账明细两张和一份2018年4月录有古某向汪某催讨借款的录音一份。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但被告人汪某未出庭。
 
【分歧】
本案就认定古某与汪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存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古某所提供的证据仅有银行的转账明细两张和录音一份,缺乏最直观有利的证据:借条。录音的内容有些模糊,无法明辨。被告未出庭答辩、质证,具体的事情无从印证。因此,应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古某所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上体现的帐户为汪某所有,法院可以查明;录音内容上虽略模糊,但依然能听明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确定系原告古某向被告汪某催要借款的事实,二者相互印证。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999元,有原、被告帐户的流水记录及录音资料为据,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该借款应予偿还。判决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古某借款人民币49999元。
 
【评析】
上海经济律师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依职权查明后原告古某所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上载明的被打款方帐户确系被告汪某所有,且于2012年12月10日收到来自原告古某的转账金额49999元。
    第二,录音证据上的内容明确有原告古某向被告汪某催讨借款的内容,被告汪某对借款的事实不予否认,只是一力的澄清待被告有钱之后再行还款。且被告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被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录音与银行转账明细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古某与被告汪某之间确由发生过借款事实,被告汪某未尚未归还借款。故我院判决被告汪某应予还款。
 
【小结】
    本案之中的原告古某与被告汪某系好友,但就是因为双方的好友关系使原告轻视对自身的保护,借款时少要了张借条。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而再三奔走,几乎奔溃。事后,古某悔恨异常。
    上海经济律师提醒: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更要注意保护自身,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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