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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登报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4浏览量:406
提示:通过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借条转让,也就是债权转让的事,这样的通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为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要是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该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
 

    张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王某又向李某借款10万元,因王某无力归还全部借款,想把张某的借条转让给李某,李某同意。但因张某暂时下落不明,无法将借条转让的情况通知张某,王某遂到某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了一则广告,通知借条转让的事实。
 
    两年后,张某出现,李某遂起诉张某,要求归还借款。张某抗辩,称不知道债权转让一事,不愿意向李某返还借款。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于通知的形式,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王某通过登报的形式通知张某借条转让,也就是债权转让的事,这样的通知行为并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应当认为王某尽到了通知的义务。
 
    现李某起诉张某,张某前来应诉,已明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且也知道了履行债务的对象,其就应该向李某返还借款。
 
    当然,如果张某确不知道王某转让债权一事,且其已向王某履行了债务,返还了借款,那么本案则另当别论。
 
审判结果:
 
    .最终,在查明张某还未向王某返还借款的情况下,法院判令张某向李某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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