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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事不再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4浏览量:453
提示:所谓“一事”,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指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因为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它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原则一是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二是案件作出生效的判决后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案例】
 

    2002年老叶向老田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老叶未能还款,老田诉至法院要求老叶还款,法院判由老叶向老田还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老叶未能自觉履行,老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老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
 
    2012年,老田得知老叶因病去世遂将叶妻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李妻对叶妻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老田已经起诉过老叶,法院也对此作出了判决,老田本次再提出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二是案件作出生效的判决后,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本案中,先前的判决里并未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老叶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前案并未审理,对于这个问题都必须经过法院审理,由法院通过当事人提出诉辩主张、行使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才能查明,从而作出认定。既然以上事实需经法院的审理才能确定,执行庭就不能直接将叶妻追加为被执行人,否则将剥夺叶妻行使抗辩的权利。
 
    所谓“一事”,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指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本案老田的债权虽已由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但前案中的被告为老叶,这次为叶妻,老田是基于老叶未能偿还债务又发生了老叶死亡这一新的事实,继而以叶妻是共同债务人作为理由,要求叶妻还款,老田不是对同一笔债务要求他人还两次,而是要求叶妻对老叶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老田的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并支持了老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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