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合同签订过程中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类似“承运人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对托运货物的留置权”的约定之外,还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合法行使留置权。
首先,要注意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其次,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少于两个月)内或指定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运人才有权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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