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浦东离婚律师网!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网联系电话
  • 怎样正确执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判决书确定的2万元本金+双方的约定利息(年利率25%,从借款之日起至清结之日止);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以上述本息合计数额为基数,从判决书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结

  • 诉讼时效能否应对账行为而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明确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之上睡大觉”,因而造成法律事实难以认清或给债务人履

  • 审理中撤回部分诉请请求后再另行起诉的,是“一事不再理”吗?

    第二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原告在第二次起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前诉所依据的都是同“一事”,这是违背“一事不再理”中的禁止二重起诉原则的。

  • 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债权抵销是否合法?

    蒋某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对李某的债权确实存在,在执行过程中,蒋某提出抗辩,李某同意债务相抵,应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对李某有约束力。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

介绍

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3-7001-1000
  • 传真:021-53700351
  • QQ号:57683385
  • 微信:lawycr
  • 服务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执业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 电子邮箱:lawycr@qq.com
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离婚法律案例
离婚法律评析
更多>> 离婚纠纷法律案例
更多>> 离婚纠纷法律评析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浦东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浦东新区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