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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正确执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判决书确定的2万元本金+双方的约定利息(年利率25%,从借款之日起至清结之日止);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以上述本息合计数额为基数,从判决书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结

  • 可否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的功能是直接指向变价程序,并给第三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 刑事的笔录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有用?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询问的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依旧是证人证词,在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应该适用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 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债权抵销是否合法?

    蒋某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对李某的债权确实存在,在执行过程中,蒋某提出抗辩,李某同意债务相抵,应视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对李某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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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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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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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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