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5年1月25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没有生育。2006年 10月被告去了XX,并以被告哥哥刘光(化名)做生意缺少资金为名要求原告汇款,原告于2007年1月5日按被告提供的刘光账户汇款3.2万元,随后不久原告去XX看望被告,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吵架,原告于2007年2月底离开被告从XX回家。2007年3月被告电话告知原告其哥哥的经营失败,双方又发生激烈争吵,自此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07年7月15日,被告打电话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叫被告回来将相关事宜协商清楚和平离婚,被告既不回来,也不告知新的联系电话,原告去XX也找不到人。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没有嫁妆。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至今没有生育,2007年3月因经济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原、被告自此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2年,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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