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拒绝对方请求导致对方利益滞后取得如何判断过错?

作者:susong64时间:2026-03-15浏览量:0

【案件】王国(化名)与原告李达(化名)夫妻有子女原告王安(化名)、王碧(化名)、被告王权(化名),王国于2004年8月30日因病死亡。2005年3月16日原告李达、王安、被告王权在场签字捺印(通知原告王碧未到)达成关于王国夫妻所留余款21790元(含本案争议的5000元存单中的存款及利息)及赡养母亲生活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李达零花钱3900元(从2005年1月始每月100元),支付购大料2500元,支付王国坟前做堡坎3000元,支付王国安葬后的一些事需支付500元,余额11890元属原告李达所有;余额11890元存入银行(三年期),由原告李达保管存单,被告王权保存密码;对余额11890元和一坟大料安葬原告李达时使用,原告李达同原告王安一起生活;11890元由原告王安支付。被告王权要求对2005年3月16日的协议进行公证,原告李达不同意。2005年8月3日被告王权按协议将包括本案争议的5000元储蓄存单的有关款项交给了原告王安。当原告李达去银行取本案争议的5000元时,原告方要求被告王权去公证被拒绝。诉讼中,原告王安、王碧均表示对争议的5000元存单中的存款应继承份额赠予原告李达。原告李达、王安、王碧于2007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
【案件焦点】三原告的诉讼是否真实;对2005年3月16日的遗产分割及赡养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对王国的遗产及对原告李达的赡养是否应重新处理;原告李达去银行取款因密码不知而要求被告与原告方一同去公证被被告拒绝是不是事实,被告有无过错。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经审查,三原告的起诉是真实的,因而对被告要求的指纹鉴定不准许。原、被告之间因对王国遗产的继承已于2005年3月16日达成协议,虽然原告王碧未参加,但也未提出异议;2005年3月16日的协议是真实有效合法的,被告不能请求解除,不能请求重新分割王国的遗产。
本案中原告王碧表示愿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予原告李达,进一步说明本案争议中王国2003年7月1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分理处存入的5000元的二年期存款及其利息属于原告李达。至于被告提出对李达的赡养问题,可以另行请求处理。原告李达去银行取款因密码不知而要求被告与原告方一同去公证被被告拒绝的事实存在,但原、被告应当协商处理好,再加上根据2005年3月16日的协议,不取争议的5000元也不影响原告李达的生活,因而被告拒绝同原告方去公证的过错未损害原告李达的利益,不承担本案的过错责任,由原告李达承担本案诉的利益责任。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达之夫王国2003年7月19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分理处5000元二年期有密码的储蓄存单上的存款及利息属于原告李达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李达、王安、王碧预交),由原告李达负担。
【总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某些作为证据或者依据的协议,若当事人都未提出异议,一般来说应认为是有效的。本案中,被告拒绝与原告一起去公证处,使李达的利益造成滞后取得,但并未造成损害。双方应当协商处理,被告不需要承担利益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2662.html,欢迎分享.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