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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5浏览量:320

  郑某下班后,在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倒路边栅栏摔伤。后郑某认为自己属工伤,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资料等证据。社保局审查后认为郑某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遂书面告知郑某在10日内补齐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于郑某疏忽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报警,故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以郑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是劳动保障部的部门规章都没有规定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换言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规定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的依据是根据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的“填表说明”中有一项规定是,即“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是其他有效证明。”这仅是引导性说明而非强制性条款。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二者具有选择性。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已证实原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理应属于“其他有效证明”。至于该证言能否在工伤认定时被采用则先在所不论。
 
    综上应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且应该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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