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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4浏览量:395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非个人利益、个人私怨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案情】
 
  顾某是某出租车公司的员工,2010年11月25日凌晨顾某在驾驶出租车时被乘客沈某、陈某抢去现金500元。后沈某、陈某搭乘另一辆出租车经过某处时,被在路旁下客的顾某发现,顾某便尾随二人其后。当沈某、陈某下车后,顾某手提轮胎套筒追了上去,沈某、陈某见状分别逃跑。顾某将陈某抓住,陈某用折叠刀刺伤顾某左锁骨处后逃离。经鉴定,顾某损伤程度为重伤。2012年5月14日顾某申请工伤认定,认定机构认定顾某受伤属于工伤。出租车公司不服工伤认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顾某受伤显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顾某下车抓劫匪受伤是否与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情形,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把握。“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与“公”有关的事务,将“私”排除在外。例如,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显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顾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本职工作是开出租车而不是抓劫匪,抓劫匪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他的工作范围。然而,顾某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开出租车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开出租车的过程中即在工作时间,公司的营运资金被抢,为了追回营运资金而去抓劫匪的行为显然维护了公司的利益,而非个人私利、个人私怨,因此,顾某在抓劫匪过程中所受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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