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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中突发疾病,损失责任是如何分担的?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994

提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应有四个方面:行为人应是实施了加害行为,客观上有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案情介绍】
    某工厂开设在本市郊区,欲招保安一名负责晚上值班。谷某六十多岁了,在家闲着没事,就应聘做了晚上值班的保安,吃住都在厂里。
    2013年5月7日谷某突然在值班中呕吐并昏迷。第二天同事上班时发现了谷某,就把他送到了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谷某出现了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高血压病的3级极高危组、肺部感染、乙型病毒肝炎等一些症状。经治疗后,谷某在2013年7月5日出院。
    但是,谷某的生活完全变了个样,由于病情后遗症,谷某不能自己走,不能自己穿衣,洗澡也不能了……其他很多生活琐事必须要靠家人帮助,平时只能坐在轮椅上,还经常头昏头疼。为此,谷某找到工厂要求赔偿,两方对谷某的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于是,谷某一纸诉状将工厂告上法庭,谷某诉称,自己在工作中突发昏迷,是因为被告要求自己长期超负荷的工作,每天工作至少有10个多小时以上,也没有周末以及节假日,被告也没有安排自己休息过,也没为自己安排定期常规的体检,被告根本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制度,更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也没有向自己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为此,被告对此有过错。因此,要求被告要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70多万元(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生活依赖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
    在庭审中,经法院委托对以下两个内容进行了司法鉴定:1、谷某的损害后果与职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参与度多少?2、对谷某进行伤残等级。
    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认为,谷某的病情与自身基础病即高血压病存在直接关系,与保安职业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天气变化、劳累、情绪、不良生活习惯等因素亦会诱发脑血管意外的发生,于是作出鉴定结论:1、谷某的损害后果与职业不存在因果关系;2、谷某本次患病构成五级伤残。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工厂是否应当为谷某在工作期间患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需要去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过错责任原则,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应有四个方面:行为人应是实施了加害行为,客观上有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而本案一、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劳务关系;二、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真实的特征,有证明力;三、结合本案证据,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存在过错的无证据证实,事实不充分;四、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职业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天气、劳累等因素有一定的诱因。
    因此,工厂对于原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谷某确应为工厂值班期间患病,根据公平原则,所谓收益方的工厂,应当对谷某有所补偿。
 
【判决结果】
    最后经法院向双方释明后,双方接受了调解,由工厂一次性补偿谷某5万元,谷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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