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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为他人卸货遭受损害是否应当获得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6浏览量:489

提示:主动为他人卸货获得报酬的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过程中被砸伤遭受损害,非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责任应由自负。
 
案情
 
  甘某购买了一汽车麦皮,货运到目的地当天,郭某与肖某等人看见甘某门市来了一车货物需卸,便主动共同为甘某卸货。甘某所在地习惯是无论谁家门市有货物,当地人都会主动去帮忙卸货,而货主不论卸货人有多少仅按实际的货物吨数以较为固定的价格,给付卸货人费用,由卸货人自行分配。
 
  当甘某看见郭某等人卸货时,没有阻止。卸货过程中,驾驶员解开车的缆绳时,由于货物堆放过高,麦皮包掉落砸伤正在车边扛麦皮的郭某。郭某受到了较重的伤,被送往医院。货物卸完后,甘某不知有哪些人卸货,便将劳务费给了肖某,由肖某平均分配给每个卸货人。郭某领到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受伤共花医疗费2000多元。后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甘某赔偿医疗费。
 
评析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本案中原告以出卖自己的体力而获得报酬,而被告按习俗是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卸车时,原告按主动为其卸货,在被告没有表异议的情况下,即双方以默示的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的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合同关系中双方仅临时就货物装卸达成协议,至于卸货人是谁有几人在所不问,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卸货人的报酬。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也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与管理。双方之间并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原告货物卸完毕被告给付报酬后,双方的合同关系结束。因此,本案是劳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合同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至于原告的损害是由自己的行为所致还是驾驶员等其他人的侵权行为,则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所以,笔者认为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的义务是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仅是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在劳务过程中原告被砸伤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责任应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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