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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否“双赔”?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9浏览量:465

  【案例】
 
  邝某是某工地负责混凝土签单的员工,2012年8月10日邝某在工地放完混凝土后,找驾驶员签单时,被李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撞伤。邝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百日后出院,邝某住院期间由家属进行护理,李某全额支付了邝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及出院后的门诊医疗费。此后,邝某向法院主张第三人侵权并获得了赔偿。
 
  2014年1月3日邝某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14年3月30日邝某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诉至法院,该工伤待遇纠纷被法院受理。
 
  【评析】
 
  本案属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典型案件,有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邝某在工作时间、在单位内遭受人身损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赔偿关系。二是邝某与侵权人李某之间侵权赔偿关系。上述两种不同意见背后是不同利益衡量的结果,即是要充分保障职工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获赔,还是要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其本质在于实现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险一样其目的在于将损害承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
 
  按现行法律规定,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除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只能就高获赔外,其他赔偿或者支付项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分别获赔,不用抵扣,即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但此兼得不包括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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