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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1-21浏览量:653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将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
 
        鉴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采用了过错归责原则,就教育机构有过错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区别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案件,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导致,而由被侵权人就教育机构具有过错这一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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