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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1-22浏览量:583
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依致害主体不同,大致可以概括为学校致害事故、学生间伤害事故,以及第三人致害事故三类,这三种类型具体又可分为:
 
1、学校致害事故
 
        学校致害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致害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1)学校设施事故,指包括学校楼房、教学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消防设施等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因设置、修缮或管理存在缺陷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提供的辅助服务伤害事故,指因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要求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如2001年吉林市12家中小学发生造成6362名学生集体中毒的严重豆奶中毒事件。
 
(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即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采取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侵害学生人格、自尊的侵权事故。
 
(4)实验、劳动、外出活动伤害事故,即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游玩、社会实践、日常劳动时,因未尽到足够的监督、保护和管理职责,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
 
(5)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如未设立警示标志致使学生摔伤;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能及时进行必要的制止或管理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等情况。

 

2、学生间伤害事故
        学生间伤害事故,即学生在与学校教学相关的场所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其他学生的不法侵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多数为学生间的相互打斗,或学生间进行嬉戏、打闹、恶作剧时过失致对方受伤等。对于此类案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到了及时救助和告知的义务。
 
3、第三人致害事故
 
        第三人致害事故指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使未成年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以外第三人的人身侵害,包括: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设备的提供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校外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在校内致使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园内进行教育教学设施施工,因施工方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校外附近的工厂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水等污染学校环境,导致学生伤害的事故;运输易燃、易爆或化学危险品等车辆在学校附近发生倾覆、泄漏、爆炸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等。本文开头的几个案例皆为近期发生的几起重大的第三人致害事故,此类事故的危害性最大,且难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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