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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5-08浏览量:515
        学校的补充责任是指学校对于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在其监管保护下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承担的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对此予以明确。
 
        构成学校的补充责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害,人身利益受到损失。这里的第三人不包括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在校学生。其二,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遭致第三人侵权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即学校或教师未尽到法定的监管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第三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其三,学校的过错与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权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倘若学校完全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则不存在补充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时适用的归责原则,补充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也应该区分未成年人的年龄与行为能力,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学校补充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理解才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宗旨以及学校与受害学生之间的利益平衡达成一致,同时,从法条解释上也使有关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的立法思想得到贯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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