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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败诉后分居,有无对彼此的抚养义务

作者:susong64时间:2025-11-30浏览量:4

【案件】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9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几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于2007年10月31日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另租房居住,被告仍居住本县所宿舍。
另查明:原告无职业,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年。患有胆囊结石,结石性胆囊炎。被告系本县局退休干部,每月工资 1358.2元、生活补贴1055元。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居住所宿舍,系单位公房,另无自有房屋。根据被告举证表明,被告患有原发性高血压1级、中危期、代谢综合症。被告另租房居住后未给付原告生活费用,本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先于执行了5个月的生活费和医疗费1500元。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双方虽系再婚,但结婚已近10年且均已进入暮年,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共度晚年,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有扶养原告的义务。原告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分居期间被告未给付原告扶养费;被告系退休干部,有一定的经济扶养能力。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的数额偏高,应以被告的身体状况,扶养能力的程度和原告有成年子女的情况综合考量。先予执行部分应在确定的数额中减扣(共计1500元)。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2008年2月10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500元,直至双方夫妻关系终止时为止,支付前5月时须按月扣除已先予执行的金额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总结】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已接近迟暮之年,应当携手安度晚年,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由于被告尚有一定的经济抚养能力,应当酌情给予原告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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