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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赡养父母产生问题,拒绝赡养或赡养不周

作者:susong64时间:2026-01-15浏览量:8

【案件】原告刘兰系农村妇女,与其老伴一生共生育五男二女。两位老人将七个儿女带大,且均已为其成家。1965年大儿子结婚。1967年,大儿子离开本村,落户其岳父家。1970年,长女出嫁本乡,后兄弟姊妹陆续成家。次子两次婚变,现孑然一人,无子女。1998年,原告丈夫去世,三子、四子出资埋葬,生前其子女均不程度进行了照顾,病重时也都到床前照料已尽孝心。原告的老伴去世后,原告及其老伴名下的约2亩耕地由二子和五子耕种,且原告随二子共同生活,五子耕种母亲土地的收成,补贴家用。2004年,原告年迈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加之家中素有积怨,七个儿女在赡养其母亲的问题上产生争执,后由邻里调和,轮流赡养,但终究未能妥善解决原告的赡养事宜,引起诉讼。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多次调解,无法成立。【案件焦点】原告是否可以得到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
【评析】上海赡养律师认为,原告刘兰作为母亲将子女七被告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已尽抚养义务,作为子女的七被告理应对原告应尽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年迈,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已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晚辈的七被告在原告的赡养事宜上相互推诿,不履行义务,是有严重过错的,故原告诉请七被告对其赡养,应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兰的生活起居由被告姚秀(化名)照料。
二、其他被告每月各支付原告刘兰生活费80元,限判决生效后每年6月1日前付清当年生活费。
三、原告刘兰患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七被告均担。
四、原告刘兰去世后丧葬事宜由被告姚秀操办,发生的丧葬费由其余六被告均担。案件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七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赡养父母是中华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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