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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小孩疏于监护发生事故谁担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4-01浏览量:343
[案情]:
 
     2007年4月,肖某外出办事,将孙子徐某(5岁)委托给邻居王某代为看管。当日中午,徐某在王某家吃饭后,与王某的女儿(7岁)汪某一同到肖某家玩耍,误将肖某放在桌上的半包灭鼠药当做乳精食用。当两小孩返回王家时,王某发现女儿手中有灭鼠药袋,没留心只是随意过问了一下。不一会儿,两个小孩口吐白沫,王某急送医院抢救。徐某被抢救脱险,汪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要求肖某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和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分岐]:
 
     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汪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因其未看管好被监护人,导致汪某离开监护范围而误食灭鼠药死亡,对此,王某应负主要责任;同时,王某与肖某之间的委托监护关系成立,因此,王某对肖某孙子徐某所受伤害也应负主要责任。肖某明知家有小孩,却未将灭鼠药放置在安全地方,故对汪的死亡及徐某的伤害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将徐某委托给王某照看,只是一种委托关系,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因此,对于徐某的伤害只负次要责任。而王某作为汪某的的法定监护人,由于监管不力,导致汪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肖某未将灭鼠药放在安全地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肖某作为徐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徐某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对于汪的死亡也应负次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王某对汪的死亡及徐某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王某系汪某的法定监护人,并且受肖某委托照看徐某,成立委托监护关系,故其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汪某、徐某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汪某、徐某的生活。案中两小孩一同到肖某家玩耍,王某没有跟踪看管,使两小孩脱离了监护范围,并且当王某发现女儿手中有灭鼠袋时,本应该高度警觉,详细询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王某却疏忽大意,只是随意过问一下,以致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造成两小孩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夫,没有履行好自己应有的监护职责,必须对自己的重大过失行为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2)肖某对汪的死亡及徐某的伤害应承担部分责任。老鼠药系有毒危险物品,应该妥善保管并慎重使用,特别是在有小孩的家中更应该放置在安全地方。案中肖某将老鼠药放在桌上,留下了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两小孩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因此,肖某对两小孩死伤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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