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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外)父母是否对孙子女享有探视权?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7-10浏览量:323
   小虎在其父母离婚前,一直由爷爷、奶奶共同抚养,祖孙感情深厚。小虎父母离婚后,跟母亲一起生活期间,其爷爷、奶奶经常看望他。后小虎母亲再婚,发现小虎的爷爷、奶奶过分溺爱孩子,对继父的管教不理不睬,于是,小虎的母亲找到其爷爷奶奶,请求今后未经其许可不要擅自探望小虎。小虎爷爷奶奶认为自己是其亲祖父母,不予理睬。无奈,小虎的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中止二位老人的探视权。法院经调解无效,做出判决:小虎爷爷奶奶今后未经其母亲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小虎。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享有按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探视权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过窄的探视权主体的放宽,但是有前提条件,就是其他诸如祖(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要看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按上述规定,法院判决小虎爷爷、奶奶中止探望是正确的。但这与我国国情又不符,父母长年在外为生计奔波,子女留给家中老人带养,只是提供物质上的条件,根本没有尽到教育子女的义务,这此孩子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留守儿童”。许多孩子是由爷爷奶奶一手抚养成人的,与爷爷奶奶的情感远深与其父母。在家庭发生变故时,一味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小孩的身心都是不利的。解决此类问题途径是小孩的父母协商一致,约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后,可将小孩接回家,与老人共享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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