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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车辆受伤过错责任的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9-22浏览量:579

【案情】
    2018年7月12日下午2时,吕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某镇一处岔路口时,遇上正要左拐弯的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吕某跌地受伤。由于双方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擦,交巡警大队出具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
    司法鉴定所也出具有关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检验内容如下:未发现轿车上有碰擦痕迹和可疑附着物质,以自行车鞍座左后侧和左踏脚倒地刮擦痕迹为依据,轿车与自行车没有碰撞。自行车为避让轿车时,向右急转弯致使自行车左侧倒地。自行车倒地时,与轿车有一定距离。张某的轿车处于保险期内。
    事后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他医疗费163750.37元。审理中查明,张某已支付吕某11000元。
 
【评析】
    张某主张是吕某自行车后轮卷缠了布条导致其跌地受伤。勘查现场的交警表示自行车后轮铰链与后轮轴承之间没有缠绕布条,且据公交车视频资料显示,自行车行驶流畅,并没有骑行障碍,同时,《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也明确:虽然两车未发生碰撞,但自行车为避让轿车,向右急转弯致使致自行车向左侧倒地。该报告排除了自行车系后轮卷缠布条而倒地的情形。因此,鉴定结论与相关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张某的驾车行为导致吕某倒地受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可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行至事发路口转弯时没有提前减速慢行和避让直行车辆、行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较大。综上,张某与沈某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且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其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吕某因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163750.37元。有相关医院记录和发票等证据可以予以证实。因此,吕某的实际损失应为163750.37元。因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医疗费用10000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吕某予以赔偿。其余153750.37元,张某应按照60%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吕某,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11000元,张某还应赔偿吕某81250.22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张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吕某骑行的自行车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法院通过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认定是张某的驾车行为导致吕某受伤。转弯的车辆本应不得妨碍允许通行的直行车辆、行人,法院因此判定张某与吕某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4。
    据此,该院判决吕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医疗费163750.37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扣除张某已支付的11000元,张某还应赔付吕某81250.22元;其余损失由吕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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