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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权属于借车人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12-09浏览量:1083

【案情】
   2019年4月,宋某为其轿车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其朋友戚某借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人身损害,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董某起诉戚某、宋某及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投保人宋某要求保险公司全部负担此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则以戚某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
 
【评析】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具体来说就是:所投保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害后,应承担法定责任的保险,属于保险利益范围之内的。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实际驾驶人会出现不一致现象,因此,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所追求的保险利益,决不只是为保障自己的责任利益,还应该包括实际驾驶机动车者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而对于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也应该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内。
 
  其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能够印证以上对于被保险人范围的推定。按照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或者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保险金请求权享有人,投保人同样可以是被保险人。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并不只局限于投保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应该包括在内。此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解释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实际驾驶人。
 
  结合本案,戚某合法借用了朋友宋某已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将其认定为是保险合同之内的被保险人,其享受保险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此理论推理尽管运用了合理期待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击破了,但是这完全符合当事人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创设目的和保险理念,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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