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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被甩车外身亡,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05-24浏览量:947

【案情】
    2019年8月11日上午,石某驾驶一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同伴杨某向河北保定方向行驶。当晚22时许,货车行至京珠高速高速涿州段时,由于未与前方黎某驾驶的载货挂车保持安全距离,两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睡在石某驾驶的货车副驾驶卧铺上的杨某被甩出车外,掉于桥下的水田里,杨某头部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石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分别是50万元和5万元。
    死者杨某家属将货车司机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死者杨某家属进行赔偿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内对其家属进行理赔,理由如下:
    本案中的杨某作为货车副驾驶室上的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可能性。但这种转化条件不能单纯以伤亡结果发生在车外就认定其转化为了第三者,而是要看伤亡是否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如果伤亡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则仍属于乘客。如果伤亡结果是被甩出车外又因为本车碰撞、碾压,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而造成伤亡,则可以由车上人员的身份转化为第三者。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系当车辆发生追尾时被甩出车外摔死,这表明他被甩出车外后并没有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碾压,他的死亡结果仅仅是车辆追尾事故造成损害的延续,故对杨某的身份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并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其依法进行理赔。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未发生二次事故的原车上人员发生死亡时,不应将其身份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仍应按其属于车上人员,对其在车上人员险的赔偿限额内,依法对其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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