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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2-15浏览量:499

【文章要旨】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适用应优先于证明责任规则。间接证据应通过多种手段有机联系构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同时满足一致性的最低标准。
 
【案情】
    2016年5月13日,被告王某(事发时为17周岁)骑车与原告孙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李某及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8千元。李某、申通快递辩称与王某无任何劳动、劳务关系,无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在执行快递工作任务时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
    法庭调查了以下证据:1.快递员方某作证其介绍王某至李某处送快递;2.原告女儿事发后一个月在小区内拍摄到王某仍在送快递,其车上载有快递;3.事发后王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系快递的快递员;4.原告女儿陈述事发后有位自称王某同事的李姓男子就事故处理多次与原告见面,并给付现金1800元,经其辨认与李某的照片一致;5.王某当庭陈述其经方某介绍至李某承包的快递做快递员,1800元现金系李某支付。法院亦至快递实地调查。上述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形成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证推翻的情况下,确认王某是在为申通快递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快递应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至于李某、申通快递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两被告拒不到庭而无法查明,由两被告另行解决。遂判决:被告申通快递赔偿原告1万8千元。
 
    一审判决后,快递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评析】
    快递员在送快递过程中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其身份又因缺少用工手续而无法确认的话,快递公司经常以此来逃避须承担的责任。本案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基本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一是应优先于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本案中另两被告由于缺少用工手续等证据而否认与王某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不乏有消极做法即适用证明责任规则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诉请。
    二是应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系较隐秘,几乎没有单独证明力。本案所涉每一项证据单独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需要把每一项可能性整合,形成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才能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间接证据之间应满足一致性的最低标准。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三种,印证性、一致性和不矛盾性及矛盾性关系。其中具有最高一致性、吻合性特性的是印证性关系。一致性关系主要是要求了证据的证明方向基本相同。不矛盾性关系则需要证据之间不相互支持。矛盾性关系指证据内容及信息存在冲突。间接证据证明方向须指向案件主要事实,或每一项存在都会提高案件主要事实的可能性才能构成证据链。本案所提到的证据均能证明王某在为快递工作。
 
    基于单项间接证据本身的特性,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须经过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得出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结合本案,王某在事后第一时间询问笔录,相比庭审中为各自利益经过思考的另两位当事人的陈述,可信度更高。另,原告女儿所拍摄的王某的送快递行为为偶遇时拍摄,其日常的工作状态及申通字样的快递更增加了其为该公司快递员的可能性。此外,原告女儿的陈述,证明李某与王某、申通快递之间定有关系,否则没必要出面解决此事故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再结合法院调查,被告王某是被告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的可能性大大增高。
 
【小结】
    判决理由是法官经过庭审根据法院证据及当事人的证词,以逻辑规则、法律规范作作推理,是公开心证的重要途径。法官心证的过程即间接证据采信及推理过程,应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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