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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事故担责问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2-15浏览量:760

【案情】
    2013年8月26日,黄某夫妻驾驶自有的小型轿车搭乘韦某等几位同学到荣昌县万灵古镇赴宴,黄某饮酒后为避免“酒驾”,让同学韦某(未饮酒)帮忙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当行驶至荣昌县荣路路新高速路口往路孔方向400M处时,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正在人行横道线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4年5月29日,原告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韦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黄某、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
    对于本案车主黄某是否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驾驶人韦某系车辆使用人,因其无法证明车主黄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只能由驾驶人韦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进行帮工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已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被帮工人和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车主黄某系被帮工人,帮工人韦某系无偿为黄某代驾,其无偿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由被帮工人黄某承担。又因帮工人韦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理应与被帮工人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产生分歧意见的关键在于对韦某身份的认定,即韦某是车辆使用人还是帮工人。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无偿代驾的韦某不应视为车辆使用人,而车主黄某应既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也是车辆的使用人。
    第一,从对车辆的支配能力来看,黄某作为车主,虽然喝了酒,但并未丧失对车辆的支配能力。因为黄某仍乘坐在车内,并授意韦某代驾,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黄某指示。
    第二,从获得的利益来看,韦某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黄某回家,黄某享有运行利益,享有利益就应承担风险。因此,对车辆实际使用的被帮工人黄某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韦某出于同学情分无偿代驾,属于帮工性质,但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属重大过失,故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由韦某与车主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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